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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科通[2023]31号)

作者:科研办(转)    发布:2023-04-11    点击量: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科通[2023]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项目验收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项目执行期满前6个月至项目到期后3个月),自行登录省科技计划管理服务平台(https://kjt.hubei.gov.cn/jhsb/main/admin.jsp),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按照《验收材料规范编制指引》(附件1)要求编制材料。

二、规范项目验收材料

(一)关于论文、专利等验收成果产出材料。论文证明材料须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论文全文扫描件(论文接收函、邮件信息等材料均不予认可);专利证明材料须提供带有项目负责人姓名、专利申请时间或授权时间的页面,如专利申请首页、专利证书等。

其中,论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项目执行期内发表;

2.自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创新群体项目主要成员)、其他类别项目团队成员须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论文须标注相关项目编号。

专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项目执行期内申请或授权;

2.自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创新群体项目主要成员)、其他类别项目团队成员须为专利发明人之一。

项目负责人在提供证明材料时请勿提供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论文和专利,以免影响个人科研信用记录。

(二)关于项目财务验收材料。省级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报湖北省注协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请参照平台系统“验收须知”栏目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制。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下项目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项目决算表。

(三)关于技术检测报告。涉及技术指标的项目,原则上所有考核指标均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印有计量认证CMA标志的技术检测报告予以证明。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的,须提交情况说明和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重大事项调整申请材料。对于申请调整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或项目承担(参与)单位的项目,须提供单位内部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材料以及调整前后项目所有承担(参与)人员或单位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材料。

三、开展“技术就绪度”评价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加快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省科技厅将进一步修订完善项目验收工作规程,并引入技术就绪度指标,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的成熟程度进行定量评价。尊重科研项目的研发规律,将发现基本原理到实现产业化应用的技术研发过程和成熟程度划分为9个标准化等级(附件2),每个等级制定量化的评价细则。项目申请验收时,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和完成时的技术就绪度开展自评,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验收评议专家对自评情况开展复核,出具技术就绪度评价意见。

四、加快省科技重大专项验收

2019年及以后立项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各立项业务处室牵头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结果交厅资管处、监督处备案。对于2019年及以后立项的已到期尚未验收的重大项目,今年六月底以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通过形式审查的,可不作为在研项目,不受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限项申报的相关限制。具体事宜由各立项业务处室负责安排。

五、全面清理逾期项目

学校前期已对逾期项目进行了多轮清理催报,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省科技厅将对逾期未验收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对于逾期五年以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仍无法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按规定直接视同验收不通过终结,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于逾期一年以上(2021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项目,务必于2023年6月30日前提交验收申请,无故逾期不提交的,项目将按规定视同验收不通过终结,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于上述核查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失信行为,省科技厅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计划推进项目验收工作,并加强审核把关和跟踪督办。学校将定期通报各单位项目验收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检查通报情况纳入相关单位科研信用管理,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附件:

1.验收材料规范编制指引

2.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就绪度评价标准

3. 截止到2023年6月逾期的项目清单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3年3月31日